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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提出
报送项目申报书和标准立项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配套推荐性标准制定情况;
(2)主要技术内容;
(3)国内相关强制性标准和配套推荐性标准制定的情况;
(4)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情况;
(5)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
(6)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7)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
(8)需要申报的其他事项。
1. 立项
1.1 立项意见征集
年会或在研标准审查会议前至少1个月,广泛征集照明企业或机构单位关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立项建议,方式可通过邮件或者微信等方式反馈。
委员会将汇总整理各单位反馈的标准立项意见,列出关注度较高的标准项目,组织相关人员对立项清单进行讨论(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经济效益等),并将结果汇报给标委会秘书长和主任委员审核。在标委会年会或者标准审查会期间对拟定立项清单进行意见表决,并在国标委系统上发起投票,全体委员75%及以上人员通过方可申请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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